当前位置:首页 > 其它功能 >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国际人才交流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 发表日期:2017-11-09 【 【打印】【关闭】
  •   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国际人才交流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吸引海外优秀人才参与研究所科研工作,拓展研究所国际科研合作关系网络,提高研究所科研队伍的国际化水平,增强研究所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现决定实施“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国际人才交流计划”(以下简称“国际人才交流计划”)。 

      第二条    国际人才交流计划包括三类资助项目: 

      (一)     国际杰出学者计划; 

      (二)     国际访问学者计划; 

      (三)     国际青年学者计划。 

      第三条    人力资源处负责计划征集、评审、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资助内容 

      第四条    国际杰出学者计划主要资助活跃在国际科学前沿的海外杰出科学家到研究所进行短期学术交流与合作。来访首月资助标准为不超过2万元/,人(税前);次月起资助标准为不超过5万元/,(税前) 

      第五条    国际访问学者计划主要资助在国际知名大学、科研机构或企业获得副教授(或相当)以上职称、活跃在科研一线、获得国际公认优秀成果的外国专家到研究所进行短期学术交流与合作。来访首月资助标准为不超过1万元/,人(税前);次月起资助标准为不超过3万元/,人(税前)。 

      第六条    国际青年学者计划主要资助海外优秀青年科学家到研究所进行短期学术交流与合作。来访首月资助标准为不超过5000/,人(税前);次月起资助标准为不超过1.5万元/,人(税前)。 

      第七条    国际杰出学者计划、国际访问学者计划、国际青年学者计划均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往返国际旅费按经济舱位标准实报实销,亚洲国家与地区报销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000/人,亚洲以外国家与地区报销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人。 

      第八条    国际杰出学者计划、国际访问学者计划、国际青年学者计划资助所需经费均由研究所公共财政承担,资助时长一般不超过6个月。资助期满且成果突出者可申请延续资助,但最多延续一次。已纳入我院或国家有关部门人才项目者,若相关部门资助经费少于研究所资助额度,则研究所公共财政承担其差额部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国际杰出学者计划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在本学科领域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具有广泛的国际学术影响力,受到国际同行的普遍认可,具有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能力;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担任教授(或相当)职位;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5周岁。  

      第十条    国际访问学者计划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担任副教授(或相当)以上(含)职位,独立负责某方面科研或技术工作,具有较高造诣或一定知名度;与研究所学科关系密切或与研究所承担的重大科技项目建立和保持良好合作关系;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 

      第十一条        国际青年学者计划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在海外知名高校取得博士学位,申报时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有正式教学或科研职位;在本研究领域已崭露头角,做出过突出的创新研究成果,具有优良的科技创新潜质和较好的团队协作能力;原则上年龄不超过38周岁。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       国际人才交流计划通过项目依托团队(以下称“团队”)推荐申报。依托团队可为单一团队,也可为跨学科、跨领域的多个团队。团队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工作计划及推荐人选,按要求填写《自动化所国际人才交流计划申请表》(见附件),经部门及人力资源处初步审核后,报请海外人才引进工作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国际人才交流计划由海外人才引进工作小组每季度评审一次。海外人才需在申请通过后的6个月内到所开展交流工作,逾时未到所需重新申报。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国际交流学者来所访问时间不得少于1周,来访期间须全时在所工作并面向研究所组织至少1次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团队负责对国际交流学者的日常管理,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办理签证、居留、保险等方面的帮助或指导。 

      团队需根据国际交流学者的实际工作情况,先行核定并为其发放工作报酬、报销往返国际旅费,且核发总额不得低于研究所实际资助额度。研究所在执行结束后一次性向团队核拨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      研究所、团队与获得资助的国际交流学者签署三方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国际人才交流计划实行聘期目标管理,聘任起始时间以外方实际到岗时间为准。聘期结束前,团队应对其进行考核,并将工作总结、考核结果及聘期内核发报酬情况报送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处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于未按工作计划执行,或违反我国法律或学术道德规范的海外专家学者,研究所将取消资助并解除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同时暂停相关团队申报国际人才交流计划项目2年。 

      第十九条      国际人才交流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研究所有关规定,自觉接受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